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现象日益凸显。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禁止炒币的规定,为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021 年 9 月 24 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这是我国禁止炒币规定中的重要一环。该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使用。这一规定从根本上界定了虚拟货币的性质,打破了部分人将虚拟货币与传统货币混淆的认知误区。
从业务活动层面来看,规定严禁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业务。这些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一旦相关活动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国家打击非法炒币行为的决心。
针对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规定同样严格。即便其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也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对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都将依法追究责任。这有效阻止了境外非法虚拟货币交易向国内渗透,维护了国内金融市场的纯净性。
在其他相关领域,规定也全面覆盖。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从资金流转源头遏制炒币行为。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依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 “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 等字样或内容,全方位切断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传播途径和生存土壤。
国家禁止炒币的规定是一套严密的体系,从虚拟货币性质界定、业务活动限制、境外交易所监管到各领域协同防控,多管齐下,旨在消除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带来的金融风险、违法犯罪隐患,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引导经济金融活动朝着合法、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 。